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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3341号 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脉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东大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爱水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西二环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水宝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水宝管业有限公司、浙江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算),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