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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凤铝门窗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4民初207号
原告:宜昌凤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9859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昌凤铝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殷红霞
人民陪审员姜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