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泰天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林芝沃圃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藏04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林升花园二区(七栋三单元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2MA6TCKNG19。

法定代表人:耿金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岩,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仁央宗,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号君泰国际大厦D-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95775764X。

法定代表人:田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升,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晓丽,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泰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19)藏04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岩、泽仁央宗,被上诉人君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升、卜晓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2019)藏04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君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君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一审法院没有核查事实情况。(一)林芝***公司自2018年10月30日才投资参与到观光园项目。该项目之前由政府和扶贫创投公司投资运营,君泰公司是否与政府和扶贫创投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不清楚,但林芝***公司没有与任何一方签订协议继受他方对君泰公司的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进行核查;(二)君泰公司的诉请金额近一百万,但双方从未谈过合同内容,也从未谈过任何合作;(三)君泰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测量费,但自林芝***公司2018年10月30日投资参与该观光园项目后,君泰公司从未去过实地开展相关工作。二、一审法院明显对证据内容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一审法院对《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变动的通知》内容仅截取“董立江是工作人员”这一句内容,并据此认定董立江能够代表林芝***公司;一审法院截取批复中的“概算金额”来认定合同金额;一审未对董立江作出《关于观光园项目地勘、测量、设计、咨询、审图的情况说明》中“董立江本人认可及无林芝***公司盖章”作出合理解释,只截取部分内容确认合同关系和合同金额。三、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关系凭空创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口头协议,但对标的、数量、价款、违约等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亦无法依据合同法予以确定。四、一审判决内容自相矛盾。林芝***公司没有收到2019年《地形测量报告》,一审法院以作为设计单位的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厦公司)表述确认本案事实;林芝***公司当庭出示的2017年《地形测量报告》与2019年《地形测量报告》仅有几处不同,一审未提及;一审认定君泰公司与董立江达成口头协议,结论却是君泰公司与林芝***公司有合同关系。五、一审判决严重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规则,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君泰公司没有基本证据进行起诉的情况下,不应以“高度盖然性”认定事实、凭空断案。六、一审法院完全以第三方主体董立江的意思表示、博厦公司认可收到2019年《地形测量报告》及林芝市巴宜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批复来认定合同关系和合同金额。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君泰公司辩称,其按照林芝***公司委托完成成果并交付,理应获得以概算为准的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君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林芝***公司向君泰公司支付工程测量费841800.00元;2.请求判决林芝***公司向君泰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林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30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作为甲方与***(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林芝市巴宜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书》,项目名称为林芝市巴宜区现代农业扶贫产业园,项目地点位于林芝市巴宜区更章门巴民族乡白玛店村,建设内容及规模为项目设施农用地约1000亩,根据园区的整体规划,园区功能分布由智慧型无土栽培蔬菜生产区、特色果树温室种植区、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区、脱毒种苗培育中心等部分组成。另外相应配套建设包括生产道路、办公生活区、园区公共绿化等建设,并约定乙方在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注册独立法人的公司推动运营该项目的各项工作,双方并对建设目标、甲方服务内容、乙方投资计划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1月27日,林芝***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种植和销售蔬菜、果树、花卉、食用菌,农林牧渔技术推广服务,旅游服务。

2019年3月,君泰公司完成案涉工程地形测量,并出具《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1:500地形测量项目成果报告》,完成工作为1:500地形测量约784800.3㎡。2019年5月,博厦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设计,完成了《林芝市现代农业扶贫产业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本项目共分为3个地块,其中地块一由附属配套用地和农业用地两部分组成,主要建设有综合服务中心、玻璃连栋温室生产加工车间、职工宿舍、食堂、1#控制室、水肥室和冬暖式棉被拱棚等建筑物;地块二为农业用地,主要建设有管理用房、2#控制室、冬暖式棉被拱棚等建构筑物;地块三为附属用地,主要建设有林间木屋21栋。2019年5月29日,西藏林芝市巴宜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作为甲方,林芝***公司作为乙方、林芝市巴宜区扶贫开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林芝市巴宜区现代农业扶贫产业园精准扶贫项目建设及带动协议》,协议对三方权责、项目建设期、项目经营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5月31日,林芝***公司向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关于申请审批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项目(一期)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函》,载明:准备启动基础配套建设,内容为新建1#控制室、门卫室、食堂宿舍、综合服务中心、配电房、大棚、景观工程、道路工程及设备采购等。预计一期投资1.4亿元,所需资金均为企业自筹;以及《关于申请审批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项目(二期)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函》,载明:准备启动基础配套建设,内容为新建2#控制室、生产加工间、堆肥库、管理用房、集装箱江景房21座、连栋温室、大棚、附属工程及设备采购等。预计二期投资1.1亿元,所需资金均为企业自筹。2019年6月5日,林芝市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林巴宜发改(2019)116号《关于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同意林芝***公司所报的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严格按设计规划和初设审查意见并结合实际进行优化,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规模和概算总投资;以及(2019)117号《关于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同意林芝***公司所报的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初步设计,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严格按设计规划和初设审查意见并结合实际进行优化,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规模和概算总投资。2019年7月13日,***(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董立江作出关于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项目地勘、测量、设计、咨询、审图的情况说明: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项目截止到2019年7月11日,参与到本项目的勘察公司、测量公司、设计公司、咨询公司、审图公司都已按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内容,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已经完成本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图纸设计任务,全套图纸已经经审图公司审核完成,且已经出具图纸审核合格报告和可研报告,设计费用及可研费用以概算批复为准。2019年10月16日,***(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林芝市巴宜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合作伙伴作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变动的通知:其公司员工董立江的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10月15日到期,到期后双方未续期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另查明,君泰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0日,经营范围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业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业务,公路工程(公路)设计业务。资质等级为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并对此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君泰公司与林芝***公司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的问题。首先,君泰公司向该院提交了由其完成的《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1:500地形测量项目成果报告》;其次,该院审理原告博厦公司与被告林芝***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案涉工程设计方的博厦公司认可工程初步设计方案需在君泰公司提供的地形测量数据基础上作出;再次,根据君泰公司提交的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林巴宜发改(2019)116号《关于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以及117号《关于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证实案涉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已形成且经审图合格并评审通过,且林芝***公司当庭陈述,案涉工程已处于施工建设中;最后,根据君泰公司提交的董立江作出的《情况说明》,其认可君泰公司已经完成案涉工程的测量工作,且《测量报告》已交付林芝***公司使用。林芝***公司虽主张董立江仅系***(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时借调于林芝***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短期的联系人,无权代表公司决策任何事项。但君泰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测量工作,设计方根据勘察结果已完成工程设计,通过评审后已实际施工建设,据此君泰公司有理由相信董立江有权代理林芝***公司的行为合情合理,君泰公司的举证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足以认定董立江以林芝***公司名义委托君泰公司完成案涉工程测量工作的口头协议系有权代理。综上,君泰公司虽于2017年对案涉工程进行地形测量,但经防风林、道路及水利灌溉项目建设后地面高度发生变化,且经自然因素影响地形亦会发生改变,林芝***公司新建工程部分必然需经现行地形重新测量后进行设计,作为设计单位的博厦公司表示已收到君泰公司提供的《地形测量报告》,君泰公司已按约完成了相关测量工作,故林芝***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测量事项未委托君泰公司完成,与事实不符,抗辩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但双方之间实已形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且已实际履行。二、关于林芝***公司是否应向君泰公司支付工程勘察费用的问题。如前所述,董立江代表林芝***公司委托君泰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地形测量并承诺费用以概算批复为准,君泰公司按约完成相关测量工作,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数据完成设计,林芝***公司将设计方案提交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评审,设计方案经审通过,林芝***公司并按此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君泰公司按约定完成合同内容,林芝***公司理应向君泰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且根据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林巴宜发改(2019)116号《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核定一期工程测量费为370700.00元,林巴宜发改(2019)117号《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核定二期工程测量费471100.00元。综上,君泰公司要求林芝***公司支付工程测量费8418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君泰公司要求林芝***公司支付代理费25000.00元的诉请,该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全部诉讼活动,君泰公司在诉讼中产生的代理费与林芝***公司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双方之间亦未对代理费进行约定,故对君泰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林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君泰公司支付工程测量费841800.00元;二、驳回君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68.00元,由君泰公司负担360.00元,由林芝***公司负担12108.00元。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派驻林芝的项目联络人董立江,以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名义于2019年7月13日作出的《关于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项目地勘、测量、设计、咨询、审图的情况说明》中载明:君泰公司已经完成本项目的测量任务,测量报告已经出具且已移交林芝***公司,测量费用以概算批复为准。

二审期间,林芝***公司围绕上诉请求当庭提交了林芝市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实林芝市巴宜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的用途是为了限定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项目每项支出的最高限额,本院予以采信。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君泰公司与林芝***公司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及测量费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林芝***公司向林芝市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审批案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一期及二期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函的行为能够确认案涉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为***(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动项目建设相应成立的本地入园运营企业为林芝***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在施工的原则”的规定,林芝***进行项目建设,必然经过勘察、设计才能施工;其次,君泰公司提供的2019年《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1:500地形测量项目成果报告》能够证实其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测量工作;最后,二审中,林芝***公司的陈述及***(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林芝市巴宜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合作伙伴作出的《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联系人变动的通知》均表明该项目前期联络人仅为两人,分别为董立江及王洪敏,在林芝***公司未能对二人分工作出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君泰公司作为测量方仅能选择其中一人商谈工程测量相关事宜,有理由相信董立江系有权代理。董立江于2019年7月13日以林芝***公司负责人名义作出的《关于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项目地勘、测量、设计、咨询、审图的情况说明》中确认君泰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测量,测量报告已出具且移交林芝***公司,且对测量费以概算批复为准作出了约定,本院认为董立江在案涉项目中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林芝市巴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林巴宜发改[2019]116号《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林巴宜发改[2019]117号《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确认工程测量费为841800.00元认定正确,且上述费用均未超出林芝市巴宜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限定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观光园建设项目测量费的最高限额,本院予以确认。

林芝***公司主张2017年君泰公司受林芝市巴宜区扶贫办委托出具的《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1:500地形测量项目成果报告》与本案主张权益所依据的2019年《林芝市巴宜区精准扶贫现代农业观光园1:500地形测量项目成果报告》仅有几处不同,并在庭后申请对两份报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该鉴定申请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且鉴定结果同本案无实质性关联,在建设勘察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使用测量报告的建设方理应承担支付测量费的义务,而该公司项目联络人董立江对君泰公司已经完成项目测量,测量报告已出具且移交林芝***公司,测量费用以概算批复为准进行了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对林芝***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其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君泰公司已实际履行涉案项目测量的主要义务,林芝***公司已实际使用,双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成立,林芝***公司理应承担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

综上所述,林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8.00元(上诉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保全费4729.00元(被上诉人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央  宗

审 判 员 杜 宝 玉

审 判 员 达娃玉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文 斌

书 记 员 禹  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