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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芝沃圃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沃圃生(北京)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揽胜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402执103号
法定代表人:田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升,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晓丽,西藏三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耿金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藏揽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镛,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揽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财产查控方面,一是通过 “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二是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揽胜投资有限公司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揽胜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且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期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其   加
审 判 员  其 加(小)
审 判 员  车 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益西索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