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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林芝沃圃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402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执行人:林芝沃圃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某。
被执行人:沃圃生(北京)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西藏揽胜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芝沃圃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沃某、西藏揽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财产查控方面,一是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二是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林芝沃圃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沃某、西藏揽胜投资有限公司在本辖区的不动产、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经反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芝沃圃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沃某、西藏揽胜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西藏君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办理情况,且给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期限,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其   加
审判员 其加(小)
审判员 唐 永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玛 群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