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民申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彦良,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10月19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系***妻子。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泛区农场地神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华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女,汉族,1964年3月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
委诉讼托代理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
委诉讼托代理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彦良、***、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终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1、一、二审认定“本案实际的合同双方应当是申请再审人与南彦良、***”,这一认定不仅缺乏相关证据支持,而且与已有证据相互矛盾,本案实际的合同双方应当是申请再审人与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2、一、二审认定南彦良、***为申请再审人垫付资金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案件事实相互矛盾。二、本案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1、本案名为经营合作关系,实为借款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再审人不应该支付资金占用费、固定收益、违约金等费用。2、被申请人所要求的资金占用费、固定收益、违约金总额远远超过法律允许范围的年利率24%,一、二审却支持其全部诉请数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请求: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南彦良、***的原审诉讼请求;三、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南彦良、***的意见是:本案已经一、二审判决,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完全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的意见是:1.地神公司与本案申请再审人之间未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未发生过任何业务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地神公司无责任是完全正确的。2.同南彦良、***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尚未充分。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陶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