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29626622X
被执行人:河南新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773687596C
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新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河南新木科技有限公司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河南新木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新木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对被执行人河南新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4,向房产登记、土地部门进行了查询;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