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

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安徽新禾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初750号
原告: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火车站开发区邮政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黄泛区农场地神区建设西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新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顺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安徽新禾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樊坤
审判员***
审判员*寒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程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