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初5607号
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传奇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鑑,董事长。
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柘城县传奇种业有限公司、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华冠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