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民申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4年3月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平,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珍,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泛区农场地神区建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李志平、及一审被告崔珍、一审第三人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终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主体应为河南黄泛区地神种业有限公司。一、二审认定***、李志平为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错误。2、判令***、***与崔珍对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3、本案名为经营合作关系,实为借款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再审人不应该支付资金占用费、固定收益、违约金等费用。4、本案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请求: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三、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张,其理由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海峰
审 判 员 谭国华
审 判 员 陶 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振伟
书 记 员 曲炳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