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与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2823号 原告: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3.5元,由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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