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2823号
原告: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3.5元,由辽宁康翔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