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258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YE37M7T。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张 玲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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