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2584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YE37M7T。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张 玲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