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大***经贸有限公司、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0521号之二 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男。 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辽0211民初1052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香炉山支行21×××14账户内资金1,020,000元。现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诉讼保全。 经查,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辽0211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20,114元;二、驳回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继续保全被告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大***经贸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沈阳建侨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香炉山支行21×××14账户内资金1,0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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