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02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与体育路交叉口处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3473726W。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9月8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有,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化工产业集聚区竹园五路西三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435935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盐神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乡化工路路北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053381855Y。
法定代表人古松。
本院作出的(2018)豫04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平顶山盐神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平顶山盐神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10249009.7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平顶山盐神化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