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铭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766号
原告:曲阜铭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镇玄帝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MCQGT8W。
法定代表人:齐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猛,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9K7N4X。
法定代表人:闫龙,执行董事。
原告曲阜铭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承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曲阜铭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铭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铭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由曲阜铭烊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成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亚妮
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