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8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01号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威海凤林运输公司院内。
经营者杨向东。
被告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机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被告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顺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全额3700元,现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飞
审 判 员 张德民
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连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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