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城郊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丛章滋与被执行人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城郊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1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07-2号
申请执行人丛章滋。
被执行人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城郊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城郊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现该土地使用权因另案正在评估拍卖中,本案需等待处置结果以确定受偿数额。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孙菊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于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