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16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26号
原告***。
被告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机俊,经理。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机俊,经理。
原告***诉被告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凤玲
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
人民陪审员 邹存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