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第三人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2824号
原告:戴××。
原告:岳××。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岳××与被告*××、第三人威海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二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