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李**,男,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5-1号2楼。
法定代表人:于梓非,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仲裁委(2015)威文劳人仲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807.50万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对被执行人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网络资金、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对其名下银行账号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对被执行人线下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等不动产信息。另外,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公司法人及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该申请正在审理中。故本案需等追加结果再推进执行。承办人于2022年6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并将执行情况对其进行了告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另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仲裁委(2015)威文劳人仲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