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2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何雄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威海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鲁10民终1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何雄昌工程款942439.18元及逾期利息77005.14元共计1019444.32元,负担何雄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399元、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何雄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鲁10民终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