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357号
原告: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6161079K),住所地威海市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2526776L),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