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5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环商初字第111-1号
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4454-2),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苗迎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5-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于梓非。
被告于霞光。
被告于***。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元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霞光、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050000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丛丽滋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