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8民初834号
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苏州市神舟管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浦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金徐珩 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