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951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951号
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各向原告支付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告知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7257元。 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 锋
书记员 徐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