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9执294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龙弟、周小华、周健熊、章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6146.47元,执行费629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自行处分其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长安 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 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
书记员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