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苏0509执10034号之二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经执行后,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及房地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同里镇××村房产(所有权证号07004250、07003448,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常乐泡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同里镇××××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07004672、07003083;土地证号:吴国用(2008)第03200800106号、吴国用(2008)第032008001**;抵押权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里支行】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2018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上述房地产由另案处理,待上述房地产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2018年3月13日,将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6864号、(2017)苏0509民初116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长安
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
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
书记员陆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