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5392号之一
申请人***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方港村。
法定代表人姚海龙。
委托代理人孙小峰,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石丽珍,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1155号广隆大厦320-322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申请人***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丽珍、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509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付款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4212.5元,执行费10042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31日,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6月1日,本院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
3.2021年6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上述汽车(查封期限于2023年7月16日届满)。本院另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于2022年8月9日届满)。上述查封、冻结,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4.2021年10月2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有新的财产线索。
5.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伟
审判员 朱应明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