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风景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邵培全、***、***、***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1
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女,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
原告:***,男,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
原告:邵培全,男,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男,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
原告:***,男,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
原告:***,女,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
委托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崂山风景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鹏,青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培全、***、***、***诉被告***、被告青岛崂山风景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邵培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培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培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培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