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培全、***、***、***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321
发布日期:2015-06-11
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2321号
原告:***,女,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
原告:***,男,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
原告:邵培全,男,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男,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
原告:***,男,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
原告:***,女,住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
委托代理人:鹿旸,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崂山风景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鹏,青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邵培全、***、***、***诉被告***、被告青岛崂山风景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邵培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