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崂山风景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万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程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崂山风景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9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案件款人民币9983013.1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23日达成书面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爱君
审判员 刘文杰
审判员 李凯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佳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