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方闻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东方闻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樟树市博闻投资管理中心、***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辖终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被告:樟树市博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中药城**栋**号楼***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审第三人:成都东方闻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延线创新孵化园D区B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接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樟树市博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成都东方闻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接上诉称,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被告应为成都东方闻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并非被告,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诉请确认其在原审第三人处享有30%的股权,确认原审被告**接将代原审原告持有的在原审第三人处的30%股权转让给原审被告樟树市博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行为无效,判令该公司协助原审原告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故本案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认为本案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主张成立。关于上诉人**是否系适格被告,原审原告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应经案件实体审理确定,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围。成都东方闻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无权提起管辖异议,亦无权对一审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其以上诉人名义对一审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成都东方闻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列为本案的上诉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金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