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事由:本案为**与***之间的代持协议纠纷,不属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范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决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定理由:原审原告诉请确认其与原审被告***之间的代持协议有效,确认其在成都东方闻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享有30%的投资权益。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成都东方闻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成都市高新区,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