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281号
原告:潍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7-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奎,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24号金鹰国际写字楼1-315。
法定代表人:张廷坤,总经理。
原告潍坊**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潍坊**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华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 燕
书 记 员 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