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兴欣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7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街24号金鹰国际写字楼1-315。
法定代表人:张廷坤,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17-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凤,职务:经理。
潍坊**经贸有限公司与***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鲁0791民初2798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6974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69747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