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9民初6197号
原告:三河市宏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南外环路北侧科技局商住楼东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台盛砖厂,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台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厂长。
原告三河市宏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台盛砖厂(以下简称台盛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河市宏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天津市台盛砖厂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砖款2795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页岩砖,每块砖0.29元。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预先支付砖款145000元,2017年2月27日又预先支付砖款145000元。被告工作人员出具提砖单,后原告持单到被告处分三次提取36000块页岩砖,合款10440元。现被告砖厂因政策原因关停,被告尚应返还原告砖款2795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拒付,故成诉,望判如所请。
台盛砖厂未作答辩。
宏鼎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宏鼎公司给付台盛砖厂预付砖款290000元的网上交易凭证及台盛砖厂所写的收据各2张,证明宏鼎公司给付台盛砖厂预付砖款290000元及每块砖0.29元。2.台盛砖厂出具的提货单6张,证明宏鼎公司拉走36000块砖及台盛砖厂未给付砖的数量。台盛砖厂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质证抗辩权利。本院认定事实与宏鼎公司所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宏鼎公司从台盛砖厂购买页岩砖,宏鼎公司预付砖款290000元,宏鼎公司从台盛砖厂处拉走页岩砖36000块,每块0.29元,合款10440元,台盛砖厂尚欠宏鼎公司预付页岩砖款279560元,有宏鼎公司陈述、网上交易凭证、台盛砖厂出具的收据、提货单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台盛砖厂因政策原因关停,理应及时返还宏鼎公司给付的预付砖款,推托拒付,侵犯了宏鼎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对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宏鼎公司要求台盛砖厂返还预付砖款27956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天津市台盛砖厂返还三河市宏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预付砖款27956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7元(已减半),由天津市台盛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