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宏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三河市宏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天津市台盛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9执4362号
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宏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南外环路北侧科技局商住楼东4号。
被执行人:天津市台盛砖厂,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窝头镇台头村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宏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台盛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台盛砖厂应给付三河市宏鼎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款项282307元,案件执行费41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台盛砖厂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权益、无不动产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未能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