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晋州市城东石油化工厂与河南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3民初1833号
原告:晋州市城东石油化工厂,住所地晋州市后彭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014572841。
法定代表人:冯彦宗,系该厂厂长。
被告:河南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团结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82208366D。
法定代表人:克新厂,系该公司经理。
晋州市城东石油化工厂与河南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晋州市城东石油化工厂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州市城东石油化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9元,减半收取3349.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晋州市城东石油化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丁维奇
人民陪审员  崔晔静
人民陪审员  雷 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