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临江市农业农村局与吉林省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81民初456号
原告:吉林省临江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胡海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运海,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吉林省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绍鹰,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诉被告吉林省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临江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准许其缓交至2021年5月7日,截止至缓交日期吉林省临江市农业农村局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临江市农业农村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栾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