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临江市龙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临江市农业农村局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民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江市龙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花山镇青沟子村四道阳岔。
法定代表人:于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男,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临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江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兴隆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齐林,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运海,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该局职员,住临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大湖街道葫芦套村。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绍鹰,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临江市。
上诉人临江市龙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被上诉人吉林省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21)吉068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21)吉068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江市龙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1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迟吉岩
审 判 员     兆艳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胡雪
书 记 员     张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