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英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37151号 原告:佛山市鼎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1区北四路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2T6P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6号华丰大厦2602、2607、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7181。 法定代表人:**中。 被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佛山市鼎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柱消防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设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柱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400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9月2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48342.22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3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利息: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4.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建设公司、***因项目需要,向原告采购材料,原告严格按约履行供应货物,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截至2022年9月29日,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0000元。两被告的拖欠货款行为严重违反约定,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未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答辩如下:对于货款本金无异议,不同意支付利息及律师费。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于2021年9月-12月5日期间向客户名为被告***建设公司、被告***送货。2022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款人***、欠款人单位***建设公司于2021年11月向广东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买一批镀锌钢管及配件,货款为427000元,被告***在欠款人栏签名捺印。欠条出具后,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货款27000元,尚欠货款金额为400000元。原告曾于2022年9月26日以被告***建设公司为购买方开具了四份发票。 诉讼中,被告***称其经营的项目系被告***建设公司对外承接的。被告***向被告***建设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后,由其独立对项目进行管理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对于买卖事实及尚欠货款400000元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对于其支付义务无异议,本院亦对此项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建设公司的责任,首先,原告向被告***建设公司开具了发票,且被告***建设公司未就原告主张的双方合同关系进行抗辩;其次,依据被告***庭审所述,涉案工地项目实际为被告***建设公司承接的项目,其属于项目的施工方;其三,据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其存在以被告***建设公司为收货客户的情形。综上,被告***建设公司应属涉案买卖合相对方,本院确定其应对涉案货款负有支付义务。 涉案交易未就货款支付期限进行约定,但实际于2022年5月13日以欠条形式进行了确认,两被告经催讨仍不积极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本院确定自2022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对该费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且也不是必要的支出费用,律师费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发生,故对原告该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鼎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鼎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7.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61.71元,合计7279.53元(原告佛山市鼎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