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千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山市金顺达服装辅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台山市千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81民初4729号
原告:台山市金顺达服装辅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四九镇长龙工业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6R。
法定代表人:吴清梅,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颂英,系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家达,系广东伯方(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千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1。
第三人:李建铭,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35。
原告台山市金顺达服装辅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千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建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2020年1月9日,原告台山市金顺达服装辅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金顺达服装辅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99.78元,减半收取计5899.89元,由原告台山市金顺达服装辅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劳霭谊
人民陪审员  李锦伦
人民陪审员  容东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艳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