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椒商初字第3787-1号
原告: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景园(古柯观鱼)2幢101-104室。
法定代表人:钱幼良。
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台椒商初字第37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本案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棋鹏
代理审判员牟林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