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宜兴市光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970号
申请人:宜兴市光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1781633F。
法定代表人:凌成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景园(古柯观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49325173。
法定代表人:张卫忠。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光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光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光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豪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