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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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1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承,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振,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青,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景园(古柯观鱼)2幢101-104室。
法定代表人:钱幼良,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青、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260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等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健芳
审判员金子明
审判员李建宏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