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435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舟,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49325173),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景园(古柯观鱼)****。
法定代表人:张卫忠。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嘉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81683244H),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海洋城购物中心**-1第**178>
法定代表人:周芳胜。
原告***与被告浙江铭诚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嘉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诉讼费16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俞永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