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华光华石材加工店与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834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华光华石材加工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涛社区沿河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3797934E。
经营者:林积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中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45Q。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华光华石材加工店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合同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5378.9元的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5378.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靓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