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1199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星河建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三东村东圃社六队4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FT2Q1J。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慧***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文光东山大道中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4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星河建材商行与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以本案应由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星河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星河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