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

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1民初11387号 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文昌路1号新乐苑B幢19号商铺2楼A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FQG2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中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45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宏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谷都大道1436号***月苑1**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772882N。 法定代表人:**顶,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帆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公司)、中山市宏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劲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潮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劲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潮阳公司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62335元,以562335元为基数,自本工程项目综合备案验收至2020年11月15日保修期满后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宏丰公司在欠付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月苑防火门、防火窗制安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悦府一期(1#-6#楼)防火门、防火窗》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6月29日签订《***月苑双轨双帘无机特级防火卷帘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11月10日签订《***悦府-双轨双帘无机特级防火卷帘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11月22日签订《中山市***悦府一期入户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以上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确认的总结算金额为1612335.47元,已支付1050000.00元,原告多向被告次讨要余下款项,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62335.00元未付。两个项目己经于2019年11月15日全部竣工备案验收完成,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11月14日保修服务期完成,自2020年11月15日起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山市宏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这两个项目的实际收益人,故应在应付的工程款或者是结算款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原告劲帆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方式:以56233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原告劲帆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工程承包合同;2.工程结算书;3.工程付款对账单;4.住建局网站查询打印件。 被告潮阳公司辩称,1.关于分包合同效力,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潮阳公司***公司总承包以上项目,潮阳二建将工程分包给***,再由***以潮阳公司的名义分包给原告,原告属于分包单位,因原告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潮阳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由于合同无效,后续处理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法规处理。2.关于利息,由于分包合同无效,因此,依据法律法规不用计算欠款利息,退一万步来说,如果要计算利息,也应该是从原告诉求起诉之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标准计算利息。3.关于欠款总额,由于实际施工人是***,以潮阳公司的名义进行分包,经与实际施工人核实,实际施工人***确认工程款金额562335元,由于潮阳公司没有参与具体的管理,所以对欠费总额不清楚,是否要承担责任,请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 被告潮阳公司就其答辩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宏丰公司辩称,1.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劲帆公司作为承揽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宏丰公司承担付款责任。2.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所谓工程项目的受益人应对与其无关的承揽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劲帆公司以宏丰公司是项目的实际受益人为由***公司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3.退一步,宏丰公司已经付清了***月苑、爵悦府一期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不存在劲帆公司主张的“欠付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之情形,故从这一点来看宏丰公司亦无需对劲帆公司所主张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宏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宏丰公司也已经付清了***月苑、爵悦府一期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故劲帆公司要求宏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被告宏丰公司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月苑工程结算书;2.爵悦府一期工程结算书;3.关于三乡工程项目结算款及工程进度款处理的备忘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宏丰公司提供的证据1-3,原告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潮阳公司对该组证据均有异议,且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故本院对该组证据均不予采信。2017年9月20日,潮阳公司作为甲方与劲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防火门、防火窗制安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月苑,加工承包内容:由乙方负责采购正规厂家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及变更内容要求所需完成的各种甲、乙、丙级钢质防火门及甲级防火窗。本工程采用包钢质防火门、防火窗的采购、运输、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及售后服务的包干方式。工程造价及结算:1.甲级、乙级、丙级普通钢质烤漆防火门均价360元/㎡,暂定面积700㎡,甲级平开防火窗综合单价为950元/㎡,暂定面积40㎡,合同总金额暂定为304000元,合同面积数量暂按施工图纸洞口面积计。付款方式:1.本合同无预付款。2.防火门门框及防火窗进场安装,甲方每月五日前向乙方按150元/㎡支付已完成门窗框的工程进度款;防火门门窗及防火窗玻璃分批进场安装,甲方每月五日前应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总价70%的进度款。3.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总价90%的进度款。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包含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确认乙方产品合格、或者建筑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此三种情形任一发生后的两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已实际制安的产品结算总价的97%(以双方确认的结算书为准),余款3%在保修期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违约责任:除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外,因乙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如直接损失大于违约金,则守约方有权追究相应赔偿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甲方处盖有潮阳公司项目经理部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处盖有劲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018年6月29日,潮阳公司作为甲方与劲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防火卷帘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发包***月苑双轨双帘无机特级防火卷帘安装工程,报价以实际尺寸、实际数量以现场为准,其规格等详见本合同附表。综合单价暂定为370元/㎡,暂定面积为61.14㎡,总造价暂定为22600元。甲、乙双方在安装合同签订双方**之后,乙方即安排进场施工。甲方应在乙方材料进场之后2日内即支付总工程造价款的30%作为工程进度款。甲方应在乙方防火卷帘工程安装全部完工后,七天内支付总工程造价款50%作为工程进度款,收到进度款之后乙方应提供相关资料作为验收资料。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后,甲方七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并支付给乙方工程结算款95%,留工程结算款5%作为质保金,产品验收合格甲方确认之日起,满一年后十日内付清给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甲方处盖有潮阳公司***月苑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及委托代表人***签字,乙方处盖有劲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018年3月28日,潮阳公司作为甲方与劲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防火门、防火窗制安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悦府一期工程,加工承包内容:由乙方负责采购正规厂家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及变更内容要求所需完成的各种甲、乙、丙级钢质防火门及甲级防火窗。本工程采用包钢质防火门、防火窗的采购、运输、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及售后服务的包干方式。工程造价及结算:1.甲级、乙级、丙级普通钢质烤漆防火门均价360元/㎡,暂定面积1480㎡,甲级平开防火窗综合单价为950元/㎡,暂定面积5.2㎡,合同总金额暂定为537740元,合同面积数量暂按施工图纸洞口面积计。付款方式:1.本合同无预付款。2.防火门门框及防火窗进场安装,甲方每月五日前向乙方按150元/㎡支付已完成门窗框的工程进度款;防火门门窗及防火窗玻璃分批进场安装,甲方每月五日前应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总价70%的进度款。3.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总价90%的进度款。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包含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确认乙方产品合格、或者建筑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此三种情形任一发生后的两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已实际制安的产品结算总价的97%(以双方确认的结算书为准),余款3%在保修期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违约责任:除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外,因乙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承违约责任并按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如直接损失大于违约金,则守约方有权追究相应赔偿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甲方处盖有潮阳公司项目经理部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处盖有劲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018年11月10日,潮阳公司作为甲方与劲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防火卷帘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发包东***悦府双轨双帘无机特级防火卷帘安装工程,报价以实际尺寸、实际数量以现场为准,其规格等详见本合同附表。综合单价暂定为370元/㎡,暂定面积为180.38㎡,总造价暂定为66740.6元。甲、乙双方在安装合同签订双方**之后,乙方即安排进场施工。甲方应在乙方材料进场之后2日内即支付总工程造价款的30%作为工程进度款。甲方应在乙方防火卷帘工程安装全部完工后,七天内支付总工程造价款50%作为工程进度款,收到进度款之后乙方应提供相关资料作为验收资料。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后,甲方七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并支付给乙方工程结算款97%,留工程结算款3%作为质保金,产品验收合格甲方确认之日起,满一年后十日内付清给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甲方处盖有潮阳公司***月苑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及委托代表人***签字,乙方处盖有劲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2018年11月22日,潮阳公司作为甲方与劲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山市***悦府一期入户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悦府一期入户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总价856800元。施工安装过程中如需配合装修施工需拆卸门扇、堆放、工地运输及进行二次安装另需增加80元/樘。建筑工程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甲方确认乙方产品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质期为一年。乙方生产完成后通知甲方提货,乙方自收到甲方该批材料75%的货款给后3日内安排装车发货到工地。按工程进度乙方完成安装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款的85%。消防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进行结算,经双方确认结算后,甲方支付乙方累计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3%作为保修金一年内若无异议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甲方处盖有潮阳公司***悦府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处盖有劲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中山市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显示***月苑于2019年6月28日验收备案,***悦府一期于2019年11月15日验收备案。2019年1月12日,潮阳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劲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月苑工程防火门、窗工程款为198312.6元、***悦府一期防火门、窗工程款为533335.3元,2020年11月26日,潮阳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劲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悦府一期入户门工程款为880687.57元。2021年3月28日,潮阳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与原告签字确认***月、爵悦府一期、二期项目结算价款1612335.47元,已付款金额1050000元,欠材料款及工人工资金额562335元,其中欠工人工资378000元。庭审中,潮阳公司确认与原告签订的案涉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并确认对***的授权,同时称***系二被告之间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亦称***对原告所主张未结工程款562335元的金额予以确认。 另查明,宏丰公司将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月苑、爵悦府一期、爵悦府二期三个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潮阳公司,***以宏丰公司、潮阳公司等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宏丰公司、潮阳公司等向其支付***月苑、爵悦府一期工程款,本院已立案受理,其案号分别为(2022)粤2071民初36950号、(2022)粤2071民初36951号,两案均尚在审理中。案涉的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潮阳公司之间签订的《防火门、防火窗制安合同》、《防火卷帘安装合同》、《中山市***悦府一期入户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均有原、被告的签字**,均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关于被告潮阳公司称原告没有资质,与其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的抗辩,因原告与被告潮阳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并非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系承揽合同,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案涉项目在其经营范围之内,故原告与被告潮阳公司之间所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因此本院对于被告潮阳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潮阳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562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233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的义务,被告潮阳公司亦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潮阳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62335元未支付,且被告潮阳公司未提供案涉工程款需以其与宏丰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为前提的证据,故被告潮阳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因此被告潮阳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62335元。因被告潮阳公司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原告与潮阳公司签订的案涉项目的合同及结算书,庭审中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故被告潮阳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6233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潮阳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请求中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宏丰公司对在欠付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宏丰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人,且原告亦未提供被告潮阳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需以与宏丰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为前提的证据,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2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233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4元,减半收取4712元(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1元,由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负担4241元。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4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