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5979号
原告:广东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逢沙村委会书香东路3号B区综合楼八楼的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TXYR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中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4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瑾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